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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會《經濟法》易錯題專家點評:利益返還請求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5/21 09:48:20 字體:

注冊會計師易錯題專家點評

  單選題:

  支票的出票人是甲,收款人為乙,乙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丙,丙因為疏忽,沒有主張票據權利,直至票據權利消滅。關于丙的權利,正確的說法是(  )。

  A.丙可以向甲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

  B.丙可以對付款銀行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

  C.丙可憑借基礎關系要求乙支付票據款項

  D.丙對甲、乙和付款銀行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題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利益返還請求權。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點評:首先注意題目是考察利益返還請求權。其次注意利益返還請求權是向誰行使,是向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再次注意題目條件中是支票,支票是見票即付,沒有承兌人,所以只能向出票人行使。

  以上習題來源于正保會計網校“每日一練——免費在線測試”欄目,網校老師針對學員每日提交的測試結果挑選出有代表性的錯題進行點評。

  相關鏈接: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易錯題寶典

  注:本文為正保會計網校原創(chuàng),版權屬正保會計網校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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