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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地整理了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與受理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
1.期限: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注意1】期間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內(nèi)。
【注意2】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節(jié)假日的,應當依法順延。
2.復議前的要求:
(1)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注意】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不能采用擔保的方式。
【分析1】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可以不繳納加處罰款直接訴訟嗎?可以。
【分析2】對稅務機關作出繳納罰款的決定不服,可以不繳納罰款直接復議嗎?可以。
3.錯列被申請人: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申請人不變更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駁回復議申請。
(二)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經(jīng)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責令其限期受理。上級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審由下級稅務機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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