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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范圍
2.程序
3.解除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2014年、2012年考過多選題。
【高頻考點】凍結
(一)范圍
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二)程序
(1)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法定程序并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2)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3)對金融機構的要求
①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②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③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的決定: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4)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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