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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六: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1.一般管轄
上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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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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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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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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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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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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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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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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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做出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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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管轄
實施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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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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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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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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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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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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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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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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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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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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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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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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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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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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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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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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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統(tǒng)一受理與轉(zhuǎn)送管轄
除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情形外,申請人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zhuǎn)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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