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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3/12/06 09:59:48 字體:

2014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六: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1.一般管轄

上級管轄
國稅
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選擇管轄
地稅
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級管轄
國家稅務總局
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做出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2.特殊管轄

實施主體
行政復議機關
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省稅務局
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
所屬稅務局
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
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
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3.統(tǒng)一受理與轉(zhuǎn)送管轄

除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情形外,申請人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zhuǎn)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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