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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答疑精華:訴訟中止、終結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鳳珍 2019/07/09 16:12:00 字體:

2019年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拉開了序幕,報考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小伙伴們,你們在學習《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試內容以及做考試習題的時候,是否會遇到不理解不清楚的地方呢,不用擔心,網(wǎng)校答疑板為您答疑解惑,學員在學習中遇到的問題可隨時通過所報課程的答疑板提交,答疑老師們會給出有針對性的解答。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網(wǎng)校小編精心整理的答疑精華吧!

學員問題:

訴訟中止、終結的區(qū)別?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老師解答:

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xiàn)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訴訟活動難以繼續(xù)進行,受訴法院裁定暫時停止本案訴訟程序的制度。

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訴訟無法繼續(xù)進行或進行下去沒有意義,從而結束訴訟程序的一種法律制度。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1)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2)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的。因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原因中止訴訟滿90日仍無人繼續(xù)訴訟的,裁定終結訴訟,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所以選項A、D正確。

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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