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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
財法[2014]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部內各單位,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27號)決定取消我部“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審批”事項,取消“注冊資產評估師”職業(yè)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50號)決定將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的“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yè)務審批”3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調整為后置審批。現(xiàn)予公布,請遵照執(zhí)行。
各地區(qū)、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抓緊做好取消和調整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管理制度的制(修)訂工作,確保各項工作平穩(wěn)過渡。
附件:
1.財政部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財政部取消的職業(yè)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3.財政部門調整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
財政部
2014年12月9日
附件1: | |||||
財政部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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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 設定依據(jù) | 處理決定 | 備注 |
1 |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6]695號)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 |
取消 | 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
附件2: | |||||
財政部取消的職業(yè)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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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 設定依據(jù) | 處理決定 | |
1 | 注冊資產評估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業(yè)資格制度暫行規(guī)定》(人職發(fā)[1995]54號) | 取消 | |
附件3: | |||||
財政部門調整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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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jù) | 處理決定 | |
1 | 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jiān)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2 |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jiān)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
3 | 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yè)務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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