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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1. 歐洲人權公約(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被引入英國國內(nèi)法律體系的歐洲公約是為了保證人權和至基本的自由權力。歐洲人權公約是一項有關人權的至基本的協(xié)議,這項協(xié)議主要是彌補二戰(zhàn)期間有關人權的濫用現(xiàn)象,所以在1951年,有一些強國聯(lián)合制定了這份協(xié)議。
在20世紀下半葉,歐洲人權公約曾被用以作為英國法庭宣判時的指導資料,但是英國的法律體系被廣泛地認為能夠很好地保護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力,所以對于公約的“加入”被視為沒有必要。不過如果有人認為他自己的權力受到了損害,仍然可以去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庭進行上訴。
隨著時間的發(fā)展,到了20世紀90年代,人們已經(jīng)不用再單獨去歐洲人權法庭進行上訴,可以在法庭上對法官提出,要求其在審理時參考歐洲人權公約的相關指引。
2. 1998年人權法案(The Human Rights Act 1998)
1998年人權法案將歐洲人權公約吸收進了英國內(nèi)部法律體系中,如今1998年人權法案的影響已經(jīng)滲透到了英國法律體系中的很多方面。
例如,這項法案就約束了英國的公共機構,這里所提到的公共機構包括了政府部門、地方機構,法庭和學校等。這些公共機構不能夠破壞個人的權力。
3. 1998年人權法案的影響
商法和公司法可以分為五大塊,第一塊是英國司法體系,其中包括法律的陳述、授權立法的控制和議會至高無上制度;第二塊是勞動法,其中包括歧視、著裝要求和仲裁體系;第三塊是公共機構權力;第四塊是公司法,其中包括自愿協(xié)議、政府調(diào)查、層級權力和股票發(fā)放;第五塊是稅務權利。
根據(jù)這些內(nèi)容,1998年人權法案可以劃分為對新的立法、法律敘述和習慣法這三方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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