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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求“訴訟時效的中止”和“訴訟時效的中斷”的通俗解釋
答: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舉個例子,甲欠乙100萬,約定在2006年1月1日還款,如果到2006年1月1日,甲沒有還款,乙就可以在2006年1月1日到2008年1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在2007年12月15日發(fā)生洪水,則訴訟時效中止。假設洪水持續(xù)期間是10天,那么07年12月25日后,訴訟時效繼續(xù)計算,順延10天,新的訴訟時效期間是截至2008年1月11日。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例如,2009年4月10日公民甲因煤氣罩爆炸受傷住院,于4月20日出院。甲在4月21日找到煤氣罩廠家要求索賠。此時,訴訟時效發(fā)生中斷。
中止,相當于暫停鍵,當中止情況消除后,在前面的基礎上繼續(xù)。
中斷,相當于清零鍵,當中斷情況消除后,一切重新開始。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是指因特殊情況,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給予的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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