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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票據的概念(04.29)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4/29 14:43:05 字體: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進入沖刺階段,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正保會計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的無紙化模擬考試系統移動試題班課程。另外,正保會計網校特地整理了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ㄒ唬┢睋N類——三種:匯票、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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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當事人——3個

  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商業(yè)匯票和支票、銀行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

  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

  非基本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1)承兌人:

  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是匯票主債務人。

  承諾兌付

  商業(yè)匯票中使用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

  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票據轉讓時使用

  背書后,被背書人成為票據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據的所有權利;背書人對自己的后手承擔票據責任。

  保證人:

  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履行票據付款責任時,以自己的金錢履行票據付款義務,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權利,向票據債務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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