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問答: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職工福利 是否認同視同銷售
對于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的直播課中,有學員問到“外購產品送給員工,普票、增值稅需要做未開票收入嗎?”和“企業(yè)購買煙酒用于招待,進行可以抵扣么?部門領用是不是視同銷售?”
現(xiàn)答復如下:
兩個問題都屬于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不用視同銷售。
原因:
外購的貨物假如做視同銷售處理,那計稅基礎可以參照購價,抵掉相關的進項稅后,實際增值稅負仍然是零,為簡化處理,故直接做進項稅轉出即可;如果是自產的和委托加工的貨物,因為中間已經有人工,輔料等成本的加入,故需要統(tǒng)一做銷售處理,以均衡稅負。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的規(guī)定,以下行為視同銷售……(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因此,對外購貨物不論是用于個人福利(個人消費)還是用于集體福利,在增值稅上,均不視同銷售處理。
對外購貨物用于集體或個人福利的進項抵扣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的規(guī)定,對以下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因此,企業(yè)外購貨物不論是用于個人福利(個人消費)還是集體福利,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稅專用。
匹配崗位:財務主管、財務經理等,目標薪資:10000-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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