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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fā)、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十六規(guī)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所以,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最好由納稅人配備操作人員,這樣可以按照建筑服務11%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否則按照有形動產出租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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