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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類熱點問題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編輯: 2017/02/16 08:57:25  字體:

1.一般納稅人企業(yè)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優(yōu)惠政策?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guī)定:“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xiàn)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三萬,季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10萬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月銷售或營業(yè)額不超過10萬,季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0萬的繳納義務人。”

因此,一般納稅人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優(yōu)惠政策。

2.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繳納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附加稅費也實行季申報嗎?

答:是的。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sh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規(guī)定,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yè)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3.房地產(chǎn)企業(yè)營改增后,在項目所在地預繳3%增值稅,回機構所在地補繳2%的增值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哪申報?項目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不同,是否需要在機構所在地補繳差額?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規(guī)定,納稅人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chǎn)的,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chǎn)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依據(jù),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因此,納稅人所在地與繳納“三稅”所在地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不一致的,以城市維護建設稅實際納稅地的適用稅率為準,無需回納稅人機構所在地辦理補稅或退稅手續(xù)。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隨繳納增值稅的地點確定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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