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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轉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允許扣除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39號)第二條規(guī)定:“取得轉租收入的個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和合法支付憑據(jù)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該項轉租收入中扣除。”因此,個人轉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按上述規(guī)定進行扣除。
2.個人轉租房屋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39號)規(guī)定:
“一、個人將承租房屋轉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財產(chǎn)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取得轉租收入的個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和合法支付憑據(jù)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該項轉租收入中扣除。
三、有關財產(chǎn)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的扣除次序調整為:
(一)財產(chǎn)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chǎn)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四)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3.營改增后,二手房轉讓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是否需要換算成不含增值稅收入?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chǎn)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jù)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轉載自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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