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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的正確性
文件本身的合法性
當納稅人在面對各地稅務機關的文件,并且感覺文件侵犯了自身合法利益時,首要眼光是質疑,質疑其文件是否合法。
【案例】 自然人張三,將自己擁有的和諧有限責任公司5%的股權無償贈送給自然人李四,二人間沒有任何親緣及贍養(yǎng)關系。截至贈送日,該5%的股權對應和諧公司凈資產為100萬元,稅務機關評估其股權對應的公允價值是200萬元。自然人張三送出股權,自然人李四接受股權,他們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如果涉及,應按什么金額納稅?
某省地稅局2009年某文件這樣規(guī)定:
個人無償受贈股權的,以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股權價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同時規(guī)定:
贈與合同標明的贈與股權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股權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征收出讓方的稅金,本例出讓方未取得收入。
按這個文件規(guī)定,本例中受贈股權的李四,應該按評估價格200萬元計稅,應納稅額=200萬元x20%=40萬元。
【案例】將上例改為:
自然人張三將自己擁有的一間房屋,無償贈送給自然人李四,二人間沒有任何親緣及贍養(yǎng)關系。該房產原買價100萬元,市場價200萬元。自然人張三送出房屋,自然人李四接受房屋,他們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如果涉及,應按什么金額納稅?
這個例子僅是把所贈之物,由股權變成了房產,則受贈的李四,就產生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了。因為財政部2009年與稅務總局聯合發(fā)布了《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文),其中規(guī)定: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需要讀者注意的是,上引財稅[2009]78號文對贈送房屋征稅是指在無血親、贍養(yǎng)等關系時,才對受贈者征稅。血親、贍養(yǎng)關系間的房屋贈送,以及房產的繼承行為,目前都不征個稅。
正確理解法律規(guī)定
稅企在檢查中的對峙與爭議中,文件是由稅務機關制定的,是稅務機關管理納稅工作的重要工具。如果不敢對其進行質疑,就不可能進行有效的維權。
第一, 文件規(guī)定不清楚怎么辦
文件規(guī)定不清楚,包括沒有進行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該怎么辦呢?
應該按照上位法執(zhí)行:按著上一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來辦
第二、注意文件中的關鍵表述
文件里凡是“可”,則代表一種選擇,納稅人可以選擇遵循,也可以選擇不遵循。文件里凡是“應該”,則代表一種規(guī)定,納稅人必須遵循
又如,文件里凡是列舉了一些項目之后,用了一個“等”字,則一般代表不完全列舉,此時某些未列舉的項目如果符合其要求,也應包含在內;如果沒有用“等” 字,則代表完全列舉,沒有列舉到的都不在列舉之列。
第三,文件也要重事實與實質
文件上的爭議往是稅企間檢查爭議的一個重點,有時對文件咬文?字的分析,可能會產生誤讀,最常遇到的就是機械理解,對文件所表達的實質于不顧。
稅例如,在增值稅進項抵扣上,稅務總局有一個文件國稅發(fā)[1995] 192號文是這樣規(guī)定的: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這一規(guī)定就是現實通常所說的“開票方與收款方必須一致”。和諧公司采購一批物資,供應商發(fā)貨時聯系運輸公司組織運輸,按合同約定代墊運費100萬元、增值稅金11萬元,然后在收取貨款時,一并由和諧公司向供應商支付。一位稽查人員認為,和諧公司支付的運費開票方是運輸公司,收款方卻是供應商,屬于開票方與收款方不一致,所以不允許抵扣。
這就典型的按字面意思曲解了稅收文件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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