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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題:什么是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答案:是指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特定事項產生的留抵稅額,按照一定的計算公式予以計算退還的稅款。
留抵退稅條件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從業(yè)者看這里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條件放寬,由第1條規(guī)定的“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調整為“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其余條件不變。
由于不受“連續(xù)六個月”的限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按月留抵退稅。
哪些是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從業(yè)者
是指按照《國民經(jīng)濟行業(yè)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四類貨物銷售額比重根據(jù)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xù)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不滿3個月的,需待實際經(jīng)營期滿3個月后再計算確定。
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第一條、第二條)
如何確定計算公式?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注意事項
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時,取消了60%退稅比例的限制。具體公式為:
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增量留抵稅額
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進項構成比例
是指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第三條、第四條)
優(yōu)惠政策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主體范圍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fā)展改革部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增量留抵稅額
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
政策解讀
如何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第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fā)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一)因納稅申報、稽查查補和評估調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稅額發(fā)生變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在同一申報期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存在尚未經(jīng)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的,應待稅務機關核準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準,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5欄“免、抵、退應退稅額”中填報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
(三)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納稅人計算留抵退稅進項構成比例時是否需要扣除轉出的進項稅額?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三條)的規(guī)定,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的規(guī)定,在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guī)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
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城建稅及附加怎么處理?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的規(guī)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jù)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納稅人已經(jīng)享受留抵退稅政策,是否可以繼續(xù)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六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規(guī)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發(fā)布之日(即2020年1月20日)前,納稅人已按照上述規(guī)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將已退還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可以按規(guī)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則,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申請留抵退稅的一般納稅人,若同時發(fā)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應如何申請退稅?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本公告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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