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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有何法律風險?接下來跟著網校一起在案例中尋找答案吧~
案例1:
(陳秋林與廈門市中宇雙穗食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廈民終字第2809號 [文書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本院認為,一、陳秋林與中宇公司之間是全日制勞動關系還是非全日制用工關系。陳秋林主張雙方系全日制用工關系,中宇公司則主張陳秋林是中宇公司聘用的兼職業(yè)務員,無權享受在職全日制職工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本案中宇公司并未對陳秋林進行考勤,中宇公司自己提供的《陳秋林工資明細》表明,陳秋林并非以小時計酬,同時中宇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陳秋林為其他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用工方式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關系的特征。
《TO:人事部》雖然有“兼職業(yè)務提成”字眼,但與雙方勞動關系實際履行情況不符合,僅憑這一證據尚不足以認定陳秋林確系非全日制用工關系的兼職人員。原審法院綜合相關證據認定陳秋林與中宇公司系全日制用工關系并無不當。中宇公司主張陳秋林是兼職業(yè)務員,無權享受在職全日制職工的待遇,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
(福建萬豪貿易有限公司與江燕秋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日期: 2015-03-17;法院: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案號:(2015)思民初字第1559號)
本院認為,我國勞動法并不禁止雙重勞動關系的存在,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原告作為用人單位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平均每日的工作時間和每周工作時間累計時數情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對原告有關雙方勞動關系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的主張不予采信,認定原告與被告存在全日制勞動關系。
?如何加強用工管理,做好證據保存
1、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責;
2、強化工作時間的管理,切勿突破紅線;
3、加強薪酬管理,守住底限標準;
4、禁止約定試用期;
5、及時繳納工傷保險,維護雙方權益;
6、加強密保工作,涉密崗位慎用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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