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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條件,9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fā)了《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0號),明確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yōu)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享受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同一城市范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qū)、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qū)劃范圍。
2. 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納稅人享受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的,應當向征收現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報《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申請表》,并應提供下列資料:
1. 納稅人身份證件;
2. 現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3. 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及其復印件;
4. 新購住房為新房的,提供經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備案(網簽)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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