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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是如何規(guī)定的?
【回答】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十八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p>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六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fā)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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