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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中經常會聽到“視同銷售”這個詞,在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含義卻有差異。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詳細跟您嘮嘮“視同銷售”那些事兒。
政策梳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
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會計中都有不同的含義。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本質可理解為增值稅“抵扣進項并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用于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企業(yè)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fā)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會計中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常見稅法與會計中的視同銷售差異
總結如下表:
貨物類
服務類
案例分析
企業(yè)常見風險點:視同銷售額核算不準確
企業(yè)將自產產品作為樣品贈送給客戶是常見的市場行為,在稅務處理上屬于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視同銷售額應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按組成計稅價格。實務中,一些企業(yè)認為將自產產品作為樣品贈送客戶,并沒有給企業(yè)帶來現(xiàn)金流,因此沒有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或者認為贈送的樣品沒有產生增值,因此按產品成本確認視同銷售收入,這些都是對視同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理解不準確。
? 典型案例?
C公司是一家貿易公司。為擴大市場,C公司將自產產品作為樣品贈送給了客戶,產品成本為不含稅價格80萬元,當年該企業(yè)同類產品對外銷售的不含稅價格為100萬元。該公司在會計核算時,借記“銷售費用”90.4萬元,貸記“庫存商品”8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4萬元,在申報增值稅時按視同銷售申報銷售額80萬元,并繳納了相關稅款(不考慮附加稅費)。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該公司應首先按其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視同銷售額。也就是說,C公司視同銷售額,應為相應產品的對外銷售價格100萬元,而不是成本價80萬元。
? 風險提示?
視同銷售是企業(yè)經常會遇到的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雖然并沒有給企業(yè)帶來直接的現(xiàn)金流,但是稅務處理上應視同銷售處理,并按規(guī)定繳納相關稅款。同時,視同銷售行為銷售額的確定依據,一般是產品的銷售價格。企業(yè)在發(fā)生視同銷售行為時,應注意確認并準確確認收入,以免產生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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