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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出口退(免)稅申報:2024年4月份增值稅申報截止期前
政策概述:
企業(yè)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收匯:2024年4月份增值稅申報截止期前
政策概述:
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附件1)所列原因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附件2)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xù)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xù)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進料加工手(賬)冊核銷:2024年4月20日前
政策概述
生產(chǎn)企業(yè)應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冊(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yè)務核銷手續(xù)。4月20日前未進行核銷的,對該企業(yè)的出口退(免)稅業(yè)務,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在其進行核銷后再辦理。
來料加工免稅核銷:2024年5月15日前
政策概述
出口企業(yè)應當在海關辦結核銷手續(xù)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xù)。未按規(guī)定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xù)或者不符合辦理免稅核銷規(guī)定的,委托方應按規(guī)定補繳增值稅、消費稅。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2024年4月15日前
政策概述
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將其及時轉交委托方。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委托出口貨物證明:2024年3月15日前
政策概述
委托出口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委托方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憑委托代理出口協(xié)議(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及其電子數(shù)據(jù)。
政策依據(jù):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wěn)發(fā)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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