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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納稅人應如何申報繳納租賃合同印花稅?
【回答】
以企業(y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3年為例,根據(jù)不同的房屋租賃情形,具體情況如下:
● 情況一:合同每年均約定有明確的租賃金額
企業(yè)在書立應稅憑證當日,應按租賃合同的總金額,按千分之一申報印花稅。
? 政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如下:(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jù),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延伸課堂:
如果實際結算的金額與合同所列的金額不一致,多繳納的印花稅可以退回嗎?
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 政策依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zhí)行囗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 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jù)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jù);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jù)。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 情況二:租賃金額未列明,按照市場價格另行約定
企業(yè)應當于書立合同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 政策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未列明金額,在后續(xù)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 情況三:合同既約定了租金,又約定了物業(yè)管理費
合同中分別列明經(jīng)濟事項的,應分別計算。因物業(yè)管理費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故僅就租金部分申報印花稅。
? 政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九條 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并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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