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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與印花稅暫行條例四大變化,你都了解嗎?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王思琪 2021/08/17 10:22:21  字體:

印花稅法與印花稅暫行條例四大變化,你都了解嗎?

印花稅法與印花稅暫行條例四大變化,你都了解嗎?

1、納稅人、征稅范圍的變化 

印花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第十四條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 產權轉移書據(jù)和營業(yè)賬簿。

 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jù); 

(三)營業(yè)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2.稅目、稅率的變化 

新舊印花稅稅目稅率對照表

印花稅法與印花稅暫行條例四大變化,你都了解嗎?

印花稅法與印花稅暫行條例四大變化,你都了解嗎?

印花稅法與印花稅暫行條例四大變化,你都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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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與印花稅暫行條例四大變化,你都了解嗎?

印花稅法與印花稅暫行條例四大變化,你都了解嗎?

印花稅法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jù),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jù)的計稅依據(jù),為產權轉移書據(jù)所列的金額, 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yè)賬簿的計稅依據(jù),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 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jù),為成交金額。

第六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jù)按照前款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 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七條 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jù);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jù)。

 第八條 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jù)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第九條 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并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十一條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yè)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3.納稅期限、申報期限的變化 

印花稅法

 第十五條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第十六條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 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

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4.其他

 印花稅法

 第十二條 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yè)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yè)保險合同;

(五)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yōu)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六)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jù); 

(七)非營利性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wèi)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八)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化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jù);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法

 第十七條 印花稅可以采用粘貼印花稅票或者由稅務機關依法開具其他完稅憑證的方式繳納。

 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印花稅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監(jiān)制。

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jù)規(guī)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xù),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shù)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粒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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