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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支付了罰款,所交罰款要補繳契稅嗎?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xiemengxue 2020/07/23 17:49:17  字體:

問題:企業(yè)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已繳納契稅并辦理產權證。后因該項目未按時竣工而向政府支付一定罰款,支付的罰款還要補繳契稅嗎?

實務

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契稅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九條規(guī)定,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一點的規(guī)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征契稅的計稅依據應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其補充協(xié)議(合同)所達成的總成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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