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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資源稅納稅地點在哪里?
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05號)規(guī)定:“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span>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6號)規(guī)定:“第十五條 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開采或者生產資源稅應稅產品的納稅人,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對其開采或者生產的應稅產品,一律在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納稅。
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稅產品,其應納稅款一律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銷售量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稅產品,其應納稅款一律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銷售量、單位銷售價格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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