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單位為單位以外的人支付火車票可以作為報銷依據嗎?
問題:
(1)本單位為單位以外的人支付火車票可以作為報銷依據嗎?
(2)還有為不屬于本單位的車輛充值ETC開本單位抬頭可以?
(1)從稅收角度上,非本單位人員的費用是不能在本單位稅前列支的。即便列支了,也要在年末匯算清繳的時候調整出來。 但是實務中,很多企業(yè)把非本單位人員的火車票計入賬里,稅務沒有查賬那么細,沒有看到。
如果是為辦理公司業(yè)務發(fā)生的外部人員的差旅費,可以作為公司的成本費用在稅前列支。例如 為本公司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到外地子公司的差旅費;為公司打官司的律師,往來的差旅費等,實務中都是作為本公司費用處理的,并沒有代扣代繳個稅。 實務中各地稅務處理方式不一致,有些地方稅務要求按照招待費處理,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2)公司如果有車輛,不屬于本單位的車輛充值ETC開本單位抬頭可以。解釋成自己公司的車輛。
你關心的熱點,才是實務的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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