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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常會看到大家問的一個熱點問題就是稅務稽查后,如果有異議該怎么去解決?針對大家的問題,今天就告訴大家該怎么辦?
一、在稅務機關在對《稅務稽查報告》審理階段,納稅人對認定的涉稅事項存在爭議
(一)可以進行陳述、申辯意見
1.對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審理人員應當認真對待,提出判斷意見。
2.對當事人口頭陳述、申辯意見,審理人員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如實記錄,由陳述人、申辯人簽章。
(二)要求聽證
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聽證主持人由審理人員擔任。
二、在《處理或處罰決定書》下達后,納稅人對認定的涉稅事項存在爭議
(一)通過行政復議維護權益
1.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稅務機關征稅行為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注意:
①對稅務機關上述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行政復議申請人對上述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行繳納或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提供相應的擔保(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領取、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
(6)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注意:對(2)~(11)稅務機關行為不服的,既可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
對下列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其對應的上一級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復議。
(二)通過訴訟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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