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公司給武漢災區(qū)捐贈自產(chǎn)的一批貨物是否繳納增值稅?
問題:2020年2月公司給武漢災區(qū)捐贈自產(chǎn)的一批貨物是否繳納增值稅?是否有文件支持?
答案:根據(jù)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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