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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適當延長《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8年修訂]》適用時間的通知
財關稅[2020]2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jiān)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支持相關企業(yè)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響,適當延長《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8年修訂)》的適用時間,對《財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9〕38號)中的通知事項第二項修訂如下:
一、將“對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準的上述項目和企業(yè)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進口設備”中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修改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
二、將“自2020年7月1日起對上述項目和企業(yè)進口《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9年修訂)》中所列設備”中的“自2020年7月1日起”修改為“自2021年1月1日起”。
財政部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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