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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題】
企業(yè)注冊資本未認繳,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案】
根據(jù)《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25號)的規(guī)定,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一、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執(zhí)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jù)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如企業(yè)并未實際認繳出資,會計賬簿上按照會計準則結(jié)算,無記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金額,暫不繳納印花稅,可待實際認繳到位后再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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