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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題】
個體工商戶辦理經(jīng)營所得匯算清繳的時間?
【答案】
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九號)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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