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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難點解析:抵押、質押、留置的區(qū)別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02/07 15:39:59 字體: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guī)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yōu)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yōu)先受償。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qū)別在于: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留置與質押的區(qū)別:

  1、留置為法定擔保方式,留置權的成立,不依賴于當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規(guī)定。質押的成立,須當事人達成合意,質押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

  2、留置權人與人均占有對方的財產,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發(fā)生。質押的占有,依質押合同發(fā)生。

  3、留置權從內容和順序來區(qū)分有“兩次效力”。一為留置的效力,即拒絕返還占有的動產;二為變價清償的效力,即經地一定寬展期后,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留置權人可以與

  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質押并不分為兩次效力。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fā)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營業(yè)額中。

作者:正保會計網校學員 幸福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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