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華:從三鹿集團破產到經濟法的學習
一直就想上來和大家交流一下經濟法的學習問題,直到昨晚CCTV——2欄目播出關于三鹿集團破產一事,我就想到了我們的經濟法的課程。
一直以來,我們強調學習是輕松和愉快的,我們的學習生活是充實的,我們的學習是有收獲的,我們的知識是有用的。我想大家已經深有體會了,我們是學習過經濟法的人,或者說我們即將學習經濟法這個學科,對于三鹿集團破產案,我們從法律的角度又應該如何來解讀呢。
三鹿奶粉事件,給我們太大的打擊了,不僅僅是民族品牌的流失,更是傷害了老百姓的身心健康,它給我們最大的警示,就是責任,責任,還是責任我不想過多的闡述個人觀點,現(xiàn)在我們來討論一個問題,那就是三鹿集團的破產,如何來賠償損失?
第一、受害消費者的賠償金如何支付,又應該放在哪個順序來賠償。
第二、近期內如有出售資產的行為可否屬于破產法所說的可撤銷行為——-法律所強調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行為。我們所說的不合理價格可以說是低價出售高價購買的行為,我們又如何來界定低價出售高價購買。
第三、經銷商在奶粉問題出現(xiàn)后,為了老百姓的利益無條件退貨賠款,這個賬是經銷商幫三鹿集團代墊的款項,那么這筆款能否放在共益?zhèn)鶆绽锩婺叵旅嫖野严嚓P知識給大家摘出來了,請大家看后勇躍發(fā)表意見,(我們只是通過三鹿集團這個事來學習經濟法課程,所有觀點只是學術性的討論)
破產是指對喪失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在法院的審理與監(jiān)督之下,強制清算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破產法是規(guī)定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法院強制對其全部財產進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償給債權人,或通過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清償債務,或進行企業(yè)重整,避免債務人破產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破產原因,也稱破產界限,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jù)以啟動破產程序的法律事實。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發(fā)生破產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瑐鶛嗳丝梢韵蛉嗣穹ㄔ禾岢鰧鶆杖诉M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新破產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越過個月。
根據(jù)新破產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債務人財產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全力人取得的財產。債務人財產在破產宣告后稱破產財產。
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1)無償轉讓財產的;(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shù)?,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這兩條是對可撤銷行為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這是對無效行為的規(guī)定。
同時,其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破產費用,是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項費用的總稱。新破產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fā)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zhèn)鶆眨窃谄飘a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利益而由債務人財產負擔的債務的總稱。新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fā)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zhèn)鶆眨海?)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3)因債務人不當?shù)美a生的債務;(4)為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管理人是指破產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yè)并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破產清算事務的專門機構。
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根據(jù)新破產法規(guī)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破產宣告是指法院依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定職權裁定宣布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活動。人民法院依法宣告?zhèn)鶆杖似飘a,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l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
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依照下列順序清償?/p>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yè)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