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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破產案件的管轄、申請和受理
?。ㄒ唬┢飘a案件的管轄
1.地域管轄: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區(qū)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yè)的破產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qū)、地級市(含本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yè);納入國家計劃調控的企業(yè)的破產案件。
?。ǘ┢飘a的申請
債權人申請 | 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
債務人申請 | 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
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申請 | 破產清算 |
?。ㄈ┢飘a案件的受理
1.受理
?。?)一般,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特殊: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受理裁定送達: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
?。?)不受理、駁回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裁定駁回申請,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注意]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駁回破產申請。
2.受理的意義:裁定受理日(NOT送達日、申請日)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志。
3.受理的后果:
?。?)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的義務
?、倭x務期間:裁定送達之日起至破產終結之日
?、诹x務:保管;回答詢問;列席會議;不得新任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4.債權申報和登記
?。?)債權申報期限: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未按期申報的處理: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為確認補充債權發(fā)生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申報范圍:
未到期的債權 | 受理時視為到期 |
附利息的債權 | 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 | 可以申報 【注意】要視最終分配公告日結果看能否分到 |
職工債權: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職工的補償金 | 不必申報 |
有擔保債權 | 必須申報 |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td> | |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
連帶債務人數(shù)人被裁定破產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
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
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注意】實際損失部分,不包括違約金 |
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
債務人是票據(jù)的出票人,該票據(jù)的付款人繼續(xù)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
5.破產受理的法律效力
?。?)禁止個別清償: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對債務人財產的交付: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guī)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待履行合同的處理:
?、倨飘a申請受理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诠芾砣俗云飘a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破產凍結
?、賵?zhí)行凍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
?、谠V訟凍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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