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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三、債權人會議
(一)債權人會議的性質與組成
1.性質:清理債權債務的決議機構,監(jiān)督機構
2.表決權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參加者:申報債權者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臨時需要),不得行使表決權。——只有債權得到確認才有表決權
?。?)表決權的主體范圍:有擔保和無擔保的債權人
3.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對以下事項不得行使表決權:(分“和”)
?。?)通過和解協(xié)議
(2)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4.主席: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ǘ﹤鶛嗳藭h的召開
第一次 | 以后的會議 | |
召集情形 | 人民法院召集 | (1)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2)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3)債權人委員會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4)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
時間 | 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 | 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
(三)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核查債權; |
監(jiān)督管理人;申請(只能申請,不能直接更換)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其費用和報酬 |
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
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鏈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由管理人決定,之后由債權人會議決定 |
通過重整、和解協(xié)議;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變價、分配方案 |
?。ㄋ模﹤鶛嗳藭h的決議及約束力(人數過半,債權過半)
1.普通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1/2)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1/2)。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和解、重整的表決)。
2.效力: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無論有無擔保、有無出席)均有約束力。
3.表決未通過的處理
?。ㄎ澹﹤鶛嗳宋瘑T會——日常監(jiān)督者
1.組成: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
2.人數: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
3.職權:
?。?)監(jiān)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監(jiān)督破產財產分配
?。?)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管理人報告職責:一般報告?zhèn)鶛嗳宋瘑T會;未設立的,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重要財產權益的轉讓 |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yè)的轉讓; (4)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
重要負擔行為 | (1)借款; (2)設定財產擔保; (3)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4)放棄權利; (5)擔保物的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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