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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5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人際關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建立和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保證內部審計工作順利而有效地進行,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人際關系,是指內部審計人員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之間的相互交往與聯(lián)系。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中的內部審計人員。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yè)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從事內部審計活動中,需要與下列機構和人員建立人際關系:
(一)組織適當管理層和相關人員;
?。ǘ┍粚徲媶挝缓拖嚓P人員;
(三)組織內部各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員;
(四)組織外部相關機構和人員;
?。ㄎ澹﹥炔繉徲嫏C構中的其他成員。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進行必要的溝通,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以實現(xiàn)下列目的:
?。ㄒ唬┰趦炔繉徲嫻ぷ髦信c相關機構和人員建立相互信任的 關系,促進彼此的交流與溝通;
?。ǘ┰趦炔繉徲嫻ぷ髦腥〉孟嚓P機構和人員的理解和配合,及時獲得相關、可靠和充分的信息,提高內部審計效率;
(三)保證內部審計意見得到有效落實,實現(xiàn)內部審計目標。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建立良好人際關系的意識和能力。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人際關系的處理中應當注意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靈活、妥善地處理人際關系。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定期對內部審計人員的人際關系進行評價,并根據(jù)評價結果及時采取措施改進人際關系。
第三章 處理人際關系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處理人際關系時,應當主動、及時、有效地進行溝通,以保證信息的快捷傳遞和充分交流。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處理人際關系時采用的溝通類型包括:
?。ㄒ唬┤藛T溝通,即內部審計人員與相關人員之間的溝通。
?。ǘ┙M織溝通,即內部審計機構在特定組織環(huán)境下的溝通,主要包括與上下級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組織內各平行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信息在非平行、非隸屬部門之間的交流。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處理人際關系時采用的主要溝通方式有口頭溝通和書面溝通兩種。
口頭溝通,即內部審計人員利用口頭語言進行信息交流。書面溝通,即內部審計人員利用書面語言進行信息交流。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人際關系沖突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缺乏必要、及時的信息溝通;
?。ǘν皇挛锏恼J識存在分歧,導致不同的評價;
(三)各自的價值觀、利益觀不一致;
?。ㄋ模┞殬I(yè)道德信念的差異。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及時、妥善地化解人際沖突,可以采取的方法主要包括:
?。ㄒ唬簳r回避,尋找適當?shù)臅r機再進行協(xié)調;
?。ǘ┱f服、勸導;
(三)適當?shù)耐讌f(xié);
(四)互相協(xié)作;
?。ㄎ澹┫蜻m當管理層報告,尋求協(xié)調;
?。┢渌?。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積極、主動地與對內部審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組織適當管理層進行溝通,可以采取的溝通途徑主要包括:
?。ㄒ唬┡c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計劃進行溝通,以達成共識;
(二)咨詢組織適當管理層,了解內部控制環(huán)境;
?。ㄈ└鶕?jù)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和作出的審計結論,及時向組織 適當管理層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
?。ㄋ模┏鼍邥鎸徲媹蟾嬷?,利用各種溝通方式征求組織 適當管理層對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的意見。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可以采取下列溝通途徑獲得被審計單位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ㄒ唬┰诹私獗粚徲媶挝换厩闆r時,應當進行及時、有效 的溝通和協(xié)調;
?。ǘ┩ㄟ^詢問、會談、會議、問卷調查等溝通方式,了解 被審計單位業(yè)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情況;
?。ㄈ┩ㄟ^口頭方式或者其他非正式方式,與被審計單位交 流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
(四)在審計報告提交之前,以書面方式與被審計單位進行 結果溝通。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組織內其他職能部門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確保在下列方面得到支持與配合:
(一)了解組織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情況;
(二)尋求審計中發(fā)現(xiàn)問題的解決方法;
?。ㄈ┞鋵崒徲嫿Y論、意見和建議;
?。ㄋ模┯行Ю脤徲嫵晒?
?。ㄎ澹┢渌?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組織外部相關機構和人員之間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以獲得更多的認同、支持及協(xié)助。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重視內部審計機構成員間的人際關系,相互協(xié)作,相互包容。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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