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通過購買債權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日前,遼寧省稅務部門轉發(fā)國稅總局的通知,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shù)確定。
另外,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fā)生的拍賣招標手續(xù)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遼寧省]個人購買債權收入須繳“財產轉讓所得”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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