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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yè)在“非典”疫情期間稅收政策的緊急通知

2003-5-15 12:40  【 】【打印】【我要糾錯
                                2003年5月12日  財稅[2003]11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保證“非典”疫情期間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行業(yè)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對民航的旅客運輸業(yè)務和旅游業(yè)免征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二、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全。ㄗ灾螀^(qū)、直轄市)范圍內或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部分地區(qū)實行如下稅收優(yōu)惠政策:

 。ㄒ唬⿲︼嬍硺I(yè)、旅店業(yè)減征、免征或緩征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二)對出租汽車司機免征個人所得稅或降低征收定額。

 。ㄈ⿲Τ鲎馄嚬竞统鞘泄步煌ㄟ\輸公司減征、免征或緩征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對出租汽車公司減免的稅收必須全部用于調低出租汽車司機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費(份兒錢)。

 。ㄋ模└魇。ㄗ灾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將本地區(qū)實施上述政策的具體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各級財稅機關應維護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嚴格依法征稅,一律不得違反規(guī)定擅自減免稅收。

  請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