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王力昨天在北京舉行的“2006中國財稅改革年度論壇”上稱,要進一步提高部分奢侈品消費稅。這是從今年4月1日起對消費稅進行重大調整之后,權威部門針對消費稅改革作出的新的表態(tài)。王力副局長透露出的信息,無疑值得關注。
從4月1日起執(zhí)行的消費稅政策調整,是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消費稅最大規(guī)模的一次調整。這次改革,體現(xiàn)出很鮮明的特征:一是著眼于解決資源節(jié)約、環(huán)境保護問題,對一些負外部效應較大,對環(huán)境危害嚴重的產品課重稅,并實現(xiàn)政府在具體產業(yè)政策上的引導;二是充分發(fā)揮稅收調節(jié)收入分配功能,對奢侈品課以重稅,來間接調節(jié)一次收入分配中的不公平。
半年多前進行的消費稅改革,對征稅項目作了增減。其中一項突出的內容是對游艇、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等高檔消費品征收消費稅。這項內容在消費稅調整出臺前后引起社會的強烈關注。諸如游艇、高爾夫球和高檔手表等高檔消費品,被貼上了“奢侈品”的標簽。而“奢侈品”這個多少含有道德色彩的詞匯,直接刺激了當下中國社會的神經細胞。
回顧半年多前進行的消費稅改革,我們無意更多地去評價其顯而易見的積極意義。放在“十一五”時期中國稅收政策的發(fā)展與改革這個更大的框架當中思考問題,我們也會發(fā)現(xiàn),上次的消費稅調整,還只是一個起步,遠未徹底——事實上,根據(jù)消費稅調整應當與時俱進、時變時新的一般原則,改革也不可能一次到位。這就為消費稅的進一步調整埋下了伏筆。
從上次消費稅改革的不徹底性看,不足主要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一是稅目的結構性調整不盡完善,在稅目的增減和稅率的升降上還大有文章可做;二是一些特定高消費行為依舊沒能納入到征稅范圍當中;三是征收方法上還可以更為透明一些。
消費稅是一種選擇性商品稅。在流轉稅方面,增值稅無疑處于核心地位。大多數(shù)商品因為實現(xiàn)了增值,被征收增值稅。而其中再被征收一道消費稅的,就得選擇稅基更窄的部分商品。如何“選擇”,直接影響著稅目的結構和稅率的高低。
在4月1日起執(zhí)行的改革方案中,被歸類到高檔消費品中的種類是有限的。而像豪宅名車、高檔家具家電等更符合所謂“奢侈”定義的消費品,卻沒有涉及。正因如此,當時消費稅調整方案甫一推出,就有批評者認為該政策調整有“抓小放大”的嫌疑。當然,如此批評并不是全然否定該政策的積極性,而只是指陳其中不足。
我們也注意到,國家稅務總局其實很清楚上次改革的階段性以及局限性。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在中宣部等六部委聯(lián)合舉辦的形勢報告會上坦言,改革消費稅,要適當擴大稅基。這一次,王力副局長“進一步提高部分奢侈品消費稅”的表態(tài),同樣反映出稅務總局推進消費稅結構性調整方面的明確態(tài)度。
現(xiàn)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尚不包括特定高消費行為,也就是所謂“高檔消費行為”。例如,娛樂業(yè)中的歌舞廳、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桑拿按摩等高利潤的經營項目和服務項目,目前還只能靠征收營業(yè)稅來調節(jié)。而在“高檔消費行為”中,僅僅針對消費用品而不是“行為”本身另行征收消費稅,其調節(jié)功能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將一些特定高消費行為納入到征稅范圍當中,是未來消費稅的改革中可以考慮的選擇。
在征收方法的改革上,有兩個方面的問題值得重視。其一,目前的消費稅為價內稅,若改為價外稅,則可增加稅金的透明度,不僅可以使消費者明白自己承擔的消費稅金,還可以防止企業(yè)轉移定價,保證國家稅收收入;其二,目前消費稅一般是在生產環(huán)節(jié)征收,而較少在流通環(huán)節(jié)征收,因此更多的只是對于國內生產的高檔消費品具有一定的調節(jié)作用,而對從國外進口的高檔消費品調節(jié)作用有限。
當然,我們也應當注意到這個稅種改革相對的復雜性。理論上說,消費稅調整涉及到經濟學中的稅收歸宿問題。所謂稅收歸宿,是指稅收在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如何分攤。而且,針對奢侈品征收消費重稅,可能導致相關產業(yè)從業(yè)者利益受損。這就更需要稅務部門在政策的調整上采取穩(wěn)健態(tài)度,充分考慮宏觀面上的利弊。只要利大于弊,稅務部門便需要努力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