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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房地產上市公司因公允價導致浮盈將不納稅

2006-12-29 14:8 上海證券報·袁克成  【 】【打印】【我要糾錯

  日前從有關渠道獲得的《關于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需要協(xié)調的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征求意見稿),投資性房地產應以公允價值計量導致的收益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納稅人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在進行所得稅處理時,在處置前因公允價值上升產生的收益不計入應納稅所得,因公允價值下降產生的損失也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實際處置時,應將處置取得的價款與該項資產按照稅法規(guī)定確定的成本之間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負債、投資性房地產、套期保值業(yè)務中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等,其所得稅處理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將于三天后開始實施的新會計準則允許資產以公允價值取代賬面價值入賬,被認為是此前以陸家嘴、金融街為首的地產板塊爆發(fā)的主要誘因。而相關公司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雖然大都“辟謠”稱,公司不擬采用公允價值對所屬地產進行計量,但其主要原因即是按照公允價值入賬,將大幅提高企業(yè)的當期稅收負擔。而上述征求意見稿的規(guī)定,無疑從根本上打消了此類企業(yè)采用公允價值的忌憚。

  對于近期盛行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涉及的稅務問題,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納稅人為取得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性工具或承擔以權益性工具為基礎的負債所發(fā)生的相關費用,計稅時原則上據實列支,但稅法規(guī)定有扣除標準的,超過扣除標準的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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