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 利用訴訟活動進行
2005年12月,天津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此破匠5囊黄鸢讣瑓s成為跨國企業(yè)利用訴訟活動進行避稅的一種手段。
這起案件的事實與理由很簡單:原告是江西某工貿有限公司,被告是天津某制冷劑公司。雙方于2005年5月18日簽訂了一份《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制冷劑40噸,單價是每噸5萬元。同年6月2日,原告支付了全部貨款200萬元。合同約定的供貨日期已到,被告卻沒有供貨,因此,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貨款。原告向法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包括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和一張280萬元的匯票。
案件受理后,在向被告送達訴訟材料時,法院意外遇到了難題:被告方由一名行政主管代收了訴訟材料,這位主管告知法院,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公章無法使用,因此公司無法應訴。這種消極應訴的態(tài)度是法官們始料未及的,因為被告是一家注冊資本上億美元、在中國經濟市場上有著重要影響的“重量級”企業(yè)。
由于被告拒絕應訴,法院于9月12日對此案進行了缺席審理。法官在審查證據(jù)時又發(fā)現(xiàn)了諸多疑點:一是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極為簡單,產品沒有注明標號,也沒有約定付款時間,而違約條款也只有一句“違約方償付守約方經濟損失”;二是實際上原告方支付的貨款并非是合同中約定的200萬元,而是280萬元。對于這多出的80萬元,原告方的解釋是其他業(yè)務的貨款,而且由于貨物很多,一時說不清楚,也舉不出相關的證據(jù)。再經法官詢問原告,得知雙方針對各項交易并未對賬。對此,原告的理由是他們付款多,要錢少,沒有必要證明。原告的這種態(tài)度給人的感覺是似乎根本不想搞清這起糾紛的來龍去脈。這也讓法官們感到,原、被告之間可能有其他關系。
鑒于事實有不清之處,法官們直接向被告的生產人員和倉庫管理人員進行了調查,發(fā)現(xiàn)被告在2005年8月曾向原告發(fā)過一批制冷劑產品,但數(shù)量與金額無論是與合同約定的200萬還是差額的80萬都不相符。
由于此案涉及到缺席審理和缺席判決,法官們不敢大意,又對雙方的資質情況進行了進一步的核查。沒想到在核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了更為蹊蹺的事情:原告是在2004年底注冊成立的一家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經營范圍是制冷劑的設計、生產、銷售及咨詢、售后服務等,而被告則是國際上著名的制冷劑生產企業(yè),是香港一家公司的子公司,而香港這家公司的大股東則是注冊地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的一家投資公司。有關資料表明,被告竟然是原告的大股東,而且涉及貨物的價格與市場上通常價格相比高出了很多。集團內部的業(yè)務糾紛為什么要花費2萬多元的訴訟費,并專門聘請律師打起了官司呢?這不太符合常理。法官們通過種種現(xiàn)象判斷,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是一起與國際避稅有關的案件。
就在法官對此案的真實情況產生疑問之時,被告方于2005年11月24日委托了律師代理訴訟,雙方于12月21日達成協(xié)議,被告一次性償還原告200萬元貨款及利息,此案調解結案。
這樣的案件并不只這一件。就在審理上述案件的同時,執(zhí)行庭也正在執(zhí)行一起案件,被執(zhí)行人是一家長年虧損的公司,通過核查這家公司的賬目,執(zhí)行人員發(fā)現(xiàn)這家公司一直將其生產的產品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給另一家與之有股權關聯(lián)的上海某公司,而在上海某公司的股東清單中,赫然列著一家維爾京群島的投資公司,很顯然,低價銷售是為了把利潤向海外轉移。
如果把這兩起案件進行對比分析,不難看出,這類案件有著明顯的相似之處:一是訴訟雙方或者存在共同股東,或者相互投資持股,或者有相同的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關聯(lián)關系,其中一方的開辦方或大股東為在維爾京群島等國際避稅地注冊的公司;二是合同中有明顯與常理相悖之處,或是價格過高,或是交易條款過于向一方傾斜;三是審理過程相對簡單,各類證據(jù)齊備,訴訟雙方均對事實表示認可,但很少同意調解,都要求法院進行裁判。
反避稅 一個國際性難題
有關資料顯示,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是經濟學上被稱為“避稅港”的地區(qū)。目前世界上有30多個被稱為“避稅天堂”的國家和地區(qū)。這些國家或地區(qū)政府對在該地注冊的企業(yè)僅征收本地經營的稅收。同時,為了吸引外國資本流入,繁榮本國或本地區(qū)經濟,在本國或本地區(qū)確定一定范圍,允許外國人在此投資和從事各種經濟貿易活動,取得收入或擁有財產而可以不必納稅或只需支付很少稅款,以此來吸引大公司或基金在本地注冊。
國內的一些公司正是看到了這些政策的種種好處,于是通過各種手段先在避稅地注冊一家公司,然后再以外資名義向國內投資,以享受外資的優(yōu)惠政策。這種“外資”公司一般在國內注冊多家子公司,子公司通過高價購入母公司產品、低價售出子公司產品等關聯(lián)交易手段進行商業(yè)、財務運作,將利潤轉移到避稅地的母公司,造成海外公司盈利,國內公司虧損的現(xiàn)象,靠避稅地的免稅或低稅收減少稅負,以躲避國內稅收。
據(jù)有關資料顯示,截至2004年8月底,我國已批準成立了49萬多家外企,相當數(shù)量的外企通過各種避稅手段轉移利潤,造成從賬面上看,外企一半以上都是“虧損”狀態(tài)。而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以后的盈利可以彌補前年度的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翟诮邮苊襟w采訪時說:“我們認為虧損企業(yè)里面,有三分之二屬于非正常虧損。造成非正常虧損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通過轉讓定價把利潤轉讓出去。我們保守估計,每年單轉讓定價避稅的稅款損失有300億元!
國稅總局反避稅專家蘇曉魯介紹,這300億元還是兩年前推算出來的,現(xiàn)在肯定超過這個數(shù)字。他說,當前稅務機關掌握的避稅方式包括轉讓定價、利用避稅地、資本弱化、利潤結轉、流轉稅征收環(huán)節(jié)以及利用法定稅收優(yōu)惠政策避稅等。其中利用關聯(lián)企業(yè)進行轉讓定價避稅是最主要的方式。
據(jù)了解,較常見的轉讓定價避稅手段通常有兩種:第一種是高進低出;第二種是利用關聯(lián)企業(yè)間固定資產購銷和租賃避稅。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這樣的企業(yè)訴訟的目的不是因為發(fā)生了實際糾紛,而是因為法院判決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可以通過執(zhí)行來避免國內一些財產處理的審批手續(xù)。
審理案件的法官也表示,此類訴訟由于原、被告雙方已基本達成共識,合同等材料十分完備,從審理上并沒有什么難度,而且通過避稅港進行避稅,在法律上是屬于合理避稅范疇,作為司法機關是無權干涉的。但是,這種訴訟如果成為跨國企業(yè)進行避稅的一種手段就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了。因此,有關部門應盡早出臺相關規(guī)定,一方面是相關部門要嚴格公司注冊時對來自避稅港地區(qū)投資的審查,對真假外資給予區(qū)別對待,以減少此類訴訟的發(fā)生,節(jié)約司法資源;另一方面是相關部門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反避稅稅制,以避免國家稅收的流失。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審視避稅行為?天津南開大學法學院法學專家魏健馨表示,合理避稅是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來達到減少繳納稅款的經濟行為,即通過不違法的手段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精心安排,盡量滿足稅法條文所規(guī)定的條件,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雖然避稅行為被認為是不道德的,但所用方式卻是合法的,納稅人行為不具有欺詐性質,打的是稅法的擦邊球。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主任潘強則認為,合理避稅可以在理論上說得冠冕堂皇,但由于“合理”這個概念十分模糊,很難界定它的標準。所以,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多少都是通過鉆法律空子達到目的,早已把法律精神拋在了腦后。目前國際上的避稅與反避稅斗爭愈演愈烈,我國的避稅與反避稅也在逐步發(fā)展,但是,在避稅港避稅等方面的稅收限制還是一片空白。保證國家稅收、搞好反避稅工作是擺在稅務機關面前的一項艱巨任務。因此,當務之急是建立健全反避稅稅制,通過完善稅制,堵塞漏洞,制定限制措施,如制定主體轉移的條件、調整轉讓定價、防止避稅地避稅措施、加強反避稅征管措施等等,以保護我國的稅收權益。
事實上,反避稅工作越來越受到中國政府的重視。2005年,國稅總局不斷加大反避稅工作力度,中日兩國稅務當局正式簽署了我國第一個雙邊預約定價安排,旨在解決跨國關聯(lián)交易中的轉讓定價問題。而2006年的反避稅工作也有了重點。國稅總局副局長王力近日稱,今年要力求反避稅工作取得新突破,重點抓好避稅大戶的審計工作,規(guī)范開展預約定價,按照預約定價規(guī)程要求開展雙邊預約定價工作。
反避稅專家蘇曉魯也曾透露,稅務機關將對4類企業(yè)進行重點監(jiān)控:一類是通過計算機分析統(tǒng)計出來的虧損企業(yè);二類是與避稅地往來較多的企業(yè);三類是有點“神經質”的企業(yè),表現(xiàn)為收入老在增長,然而利潤卻是時虧時盈;四類是平穩(wěn)增長的企業(yè),收入逐年增長,利潤總是處于微利水平的企業(yè)。
由于避稅行為給國家的財政造成了巨大的損失,許多國家都在采取相應措施進行反避稅。據(jù)報道,美國是最早實行反避稅的國家,目前已經形成了比較健全的反避稅法律體系。
不過總體上,解決跨國企業(yè)避稅這一國際問題似乎也沒有太多好的辦法,國稅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副所長靳東升就表示,盡管外企避稅非常嚴重,但稅務部門要想徹底查處并非易事。因為“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信息”,而跨國企業(yè)內部的信息并不容易取得。
據(jù)稅務機關保守估計,外企每年單轉讓定價避稅的稅款損失至少有30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