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5日),廣東(深圳除外)推出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的新政策。對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應征收的多項稅收按綜合征收率進行計征,新政策將于2006年6月1日起實行。
目前出租屋納稅一共涉及六稅一費(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房地產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教育費附加),為了便于征管,廣東省地稅局對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應征收的四稅一費(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城市房地產稅和個人所得稅)合并按綜合稅率進行計征。
對于月租金收入未達1000元的,綜合稅率為4%,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綜合征收稅率為8%,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綜合征收稅率為10%.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應繳的印花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則按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
外籍個人(包括港、澳、臺同胞和華僑)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則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外籍個人自己新建的房屋則免征城市房地產稅3年。對外籍個人出租住宅房屋征稅時相應調減綜合征收稅率。對于外籍個人這種超國民待遇,廣東省地稅局相關負責人解釋,目前所依據的是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的規(guī)定,在總局沒有新規(guī)定出來前,廣東省只能依照國家規(guī)定來執(zhí)行。
據省地稅局總經濟師歐斌介紹,廣東每年的出租屋稅收收入在3億-5億元左右,為了加強對個人出租屋的管理,地稅部門將加強與公安、工商、國土、房管等部門協(xié)作,建立由出租屋管理部門代征個人房屋租賃稅收的制度和管理方法,在征收的稅收收入中將轉移5%給代征部門,構筑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的協(xié)稅護稅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