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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7月1日起與交強險捆綁銷售

2007-6-8 9:36 國際金融報 【 】【打印】【我要糾錯

  保監(jiān)會詳解代收代繳船稅

  啟用將滿一年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保單將有重大變化,7月1日起,車船稅與交強險將捆綁銷售。6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jiān)會負責人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有關問題作詳細說明。

  昨日,記者就此致電上海多家財產(chǎn)保險公司。但一家財險公司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有關車船稅與交強險捆綁銷售的系統(tǒng)仍在準備中,“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

  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應按照保險機構所在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繳納車船稅。對于已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了當年度機動車輛車船稅的納稅人,在到保險機構購買該車輛的交強險時,不需再次繳納車船稅。但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應向保險機構提供已完稅車輛的完稅憑證。

  對于納稅人逾期繳納車船稅的情況,該負責人強調,對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當年度應納稅款的同時,還要代收代繳以前年度的未繳稅款,并從前次交強險保單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購買本年度保險的當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對此,一位業(yè)內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保險機構在辦理交強險業(yè)務時代收代繳機動車的車船稅,可以方便納稅人繳納車船稅,提高稅源控管水平,節(jié)約征納雙方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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