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網站18日刊布公告稱,自2008年1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yè)為開發(fā)、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設備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
公告稱,大型煤炭采掘設備包括電牽引采煤機、刮板輸送機、刮板轉載機、液壓支架、提升設備、大型破碎站等。受先征后退政策的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共有35種,其退稅年限為3—5年。先征后退清單所列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實行年度暫定關稅稅率的,按暫定關稅稅率執(zhí)行。
此外,海關總署表示,今后對先征后退清單所列品種將根據(jù)企業(yè)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內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海關總署同時公告,自今年1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進口裝機功率不大于2200千瓦的電牽引采煤機、單電機功率不大于1000千瓦的刮板輸送機和刮板轉載機、卷筒直徑不大于5.5米的提升機和所有規(guī)格的液壓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帶式輸送機,一律停止執(zhí)行進口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