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改變經營方式進行稅務籌劃
某電子有限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型中外合資企業(yè),主要生產甲產品及經銷乙產品。國外每月對乙產品的需求量是100萬件,該公司未自行生產,而是從A廠購進后銷售給B外貿公司出口至國外客戶。乙產品的制造成本為90萬元,其中材料成本是80萬元(不含稅價,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A工廠以100萬元的不含稅價格銷售給該公司,其當月利潤是10萬元,進項稅額13.6萬元(80萬元×17%),銷項稅額17萬元(100萬元×17 %),應繳增值稅3.4萬元(17萬元-13.6萬元)。該公司以100萬元的不含稅價格購進,以110萬元的不含稅價格售出,當月進項稅額為17萬元(100萬元×17%)。當月銷項稅額18.7萬元(110萬元×17%),應繳增值稅1.7萬元,利潤10萬元。B外貿公司以110萬元不含稅價(含稅價128.7萬元)購進,因該公司銷售非自產貨物無法開具稅收繳款書,因此B外貿公司無法辦理出口退稅。購進成本應是含稅價128.7萬元,出口售價130萬元,利潤1.3萬元,不繳稅,不退稅。乙產品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7%.該公司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可在以下三個方案中選擇一個稅收負擔最輕的方案。
方案一改變該公司中間經銷商的地位,而是由該公司為B外貿公司向A加工廠代購乙產品,按照規(guī)范的代購程序由A加工廠直接賣給B外貿公司,該公司為B外貿公司代購貨物應向其索取代理費。按該方案運作后由于A加工廠屬生產型企業(yè),其銷售給B外貿公司的自產貨物,可開具“稅收繳款書”,B外貿公司憑該稅收繳款書可辦理出口退稅、具體操作為:
1. A加工廠用80萬元購料加工后,以100萬元(不含稅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售給B外貿公司,同時提供給B外貿公司稅收繳款書,A加工廠進項稅額13.6萬元,銷項稅額17萬元,應繳增值稅3.4萬元。
2.該公司向B外貿公司收取28.7萬元代購貨物的代理費,應繳納1.435萬元的營業(yè)稅(28.7萬元×5%),利潤為27.265萬元。
3.B外貿公司以100萬元(不含稅價格)購入貨物,同時支付該公司28.7萬元代理兼出口售價130萬元,利潤1.3萬元同時購貨時應支付17萬元的進項稅,貨物出口后能取得17萬元的出口退稅,因此增值稅稅負為0.按此方案,A加工廠和B外貿公司的利潤及稅負未變,而該公司利潤增至27.265萬元,少繳1.7萬元的增值稅。
方案二變該公司為A加工廠的供貨商,由該公司購入乙產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應得的利潤后將原材料銷售給A加工廠。再由A加工廠生產出成品后售給B外貿公司,同時提供稅收繳款書,由B外貿公司辦理出口退稅。具體操作為:
1.該公司以80萬元的不含稅價格購入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以108.7萬元(含稅價127.179萬元)銷售給A加工廠當月進項稅額13.6萬元,銷項稅額18.479萬元,應繳增值稅4.879萬元,利潤2 8.7萬元。
2.A加工廠以108.7萬元(含稅價127.179萬元)購進,以128.7萬元(含稅價150.579萬元)銷售給B外貿公司,利潤10萬元,進項稅額18.479萬元。銷項稅額21.879萬元,應繳增值稅3.4萬元,稅負及利潤額未改變。
3.B外貿公司以128.7萬元(含稅價150.579萬元)購進,出口售價130萬元,利潤13萬元未變,購貨時支付的進項稅額21.879萬元在貨物出口后可全額退稅:因此,增值稅稅負為0,未發(fā)生變化?!鞍创朔桨?,A加工廠和B外貿公司的利潤及稅負不變,該公司利潤增至28.7萬元,增值稅稅負增加3.179萬元。
方案三該公司以A加工廠應得利潤10萬元/月的額度整體租賃,A加工廠生產乙產品的設備(含人工費等),自購材料加工成成品后直接出口,使乙產品變成自產自銷。按此種方式,該公司出口應享受生產企業(yè)的“免、抵、退”政策。由于購進80萬元的材料相應取得13.6萬元進項稅,該產品以130萬元報關出口后可退增值稅13.6萬元,因此增值稅稅負是0,其成本是90萬元(制造成本)+10萬元(租賃費),銷售價130萬元,利潤30萬元。
以上三個方案中,由于經營方式的改變,解決了一個根本問題,就是整個環(huán)節(jié)可以辦理出口退稅了,其中方案三最優(yō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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