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會計處理——消費稅的征收(一)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10 15:55:00 字體:
  消費稅的納稅環(huán)節(jié)

  按稅法規(guī)定,消費稅的納稅環(huán)節(jié)確定在生產環(huán)節(jié),具體有以下四種: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由生產者于銷售時納稅。這里所說的“銷售”,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即以從受讓方取得貨幣、貨物、勞務或其他經(jīng)濟利益為條件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

  2.境內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如果是用于連續(xù)生產的,即作為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并構成最終產品實體的,不納消費稅;如果是用于其他方面的,即用于生產非應稅產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當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貨時代收代繳稅款。按照稅法規(guī)定,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委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納稅人委托個體經(jīng)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納稅。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報關者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5.金銀首飾在零售環(huán)節(jié)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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