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管理——總機構管理費提取的涉稅政策分析之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函[1996]1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115號文件)這3個文件中分別對總機構管理費提取的管理和稅前扣除做出了相關的規(guī)定,我們結合這3個政策,對機構管理費提取的系列政策進行分析。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115號文件)的規(guī)定:符合提取管理費條件的總機構,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稅前扣除申請時,須報送如下資料:
1.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申請報告;
2.總機構和下屬所有企業(yè)、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企業(yè))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第二年申請時可只提供新增企業(yè)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總機構上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管理費收入支出明細表;
4.總機構本年度上半年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管理費支出明細表、下半年管理費預計支出明細表;
5.分攤管理費的所有企業(yè)的名單、本年度上半年納稅申報表、上半年銷售收入、預計全年銷售收入、預計全年銷售收入和利潤的增長幅度、管理費分攤方式和數(shù)額;
6.本年度管理費各項支出(包括上半年實際支出和下半年計劃支出)的計算依據(jù)和方法;
7.本年度管理費用增減情況和原因說明。
凡由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審批的,企業(yè)不必向稅務機關報送已掌握的資料。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資料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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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程序:原則上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逐級審核上報。為減少層次,縮短審批時間,也可以直接向審批機關申請。
2.申請時間:
申請?zhí)崛」芾碣M的總機構應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包括管理費匯集企業(yè)名單、提取額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項管理費收支決算表、本年計劃提取數(shù)及分項費用增減情況和有關財務報表等詳細資料??倷C構不能提供相關詳細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審批當年管理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