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副本丟了怎么補辦
【問題】
將稅務登記證副本丟了,怎么補辦?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令7號《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文件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fā)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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