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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審計公設與審計假設體系的探討

來源: 劉三昌 編輯: 2006/08/15 09:23:0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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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世紀60年代莫茲和夏拉夫首次提出八項審計假設以來,國內、外審計理論界對審計假設進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提出了一些有價值的審計假設模式。本文擬提出構建審計公設與審計假設體系的原則,并以此為基礎來對審計公設與審計假設體系的構成進行如下探討。

  審計假設源于英文“auditing postulate”,postulate在《韋氏新國際辭典》有兩種解釋:一是提出一個認為是理所當然或不言自明的論題;二是基本的前提或假定。筆者認為,就審計而言,兩者兼而有之。即對于審計中的理所當然或不言自明的論題應定義為審計公設;對于審計產生、發(fā)展和存在過程中某些不確定性或無法論證的事項所作的合乎事理、合乎邏輯的推斷或認定應定義為審計假設。審計公設比審計假設高一層次,審計假設體系的提出應源于審計公設。

  一、構建審計公設與審計假設體系的原則

  1滿足審計理論結構建設的需要。審計理論結構按其研究起點可分為審計假設起點論、審計目標起點論和審計本質起點論。無論何種類型的審計理論結構,都將審計假設作為構成要件,因此,設計審計公設與審計假設體系必須考慮審計理論結構建設的需要。自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審計本質起點論逐步居于主導地位,由于審計本質概括了審計理論的實質和方向,所以筆者贊成審計本質起點論的觀點,并且認為,審計本質是驗證并報告企業(yè)經營者的受托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特殊經濟控制系統(tǒng),此處的特殊經濟控制是指審計機構的間接糾偏與委托人的直接糾偏相結合的控制。審計公設的設計應該體現審計的本質,而提出的審計公設應是審計理論結構建立的基礎,審計假設體系應該能夠說明審計公設并能夠引申出若干審計概念,從而為制定審計規(guī)范服務。

  2考慮審計公設與審計假設彼此間的連貫性、貢獻性、一致性和獨立性。連貫性是指審計公設與各項審計假設必須首尾一貫、融為一體;貢獻性是指每項審計假設必須推導出若干個有價值的論斷或命題,為審計概念、原則、方法體系的建立作出貢獻;一致性是指審計公設與各項審計假設之間相互協調,不得相互矛盾;獨立性是指審計公設與各項審計假設之間相互獨立,不能相互包含。

  3以廣泛的審計實踐作為參照系統(tǒng),并且高度抽象概括?,F有的審計假設多以民間審計組織的會計報表審計為參照系統(tǒng),沒有從審計整體的角度研究審計假設,它不利于科學的審計理論結構的建設,不利于不同審計主體、審計規(guī)范的制定,因此,設計審計公設與審計假設體系應該以廣泛的審計實踐作為參照系統(tǒng)。另外,現有的審計假設的種類太多、內容太具體,而且有些審計假設不符合或不盡符合審計假設的涵義。如莫茲、夏拉夫提出八項審計假設,費林特提出七項審計假設,而湯姆·李則提出十五項審計假設。

  二、審計公設: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履行情況及其載體須由審計驗證并報告

  受托經濟責任源于企業(yè)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在兩權分離的情況下,經營者有義務按照特定的要求管理和經營受托經濟資源并向所有者(委托人)報告其經營狀況。受托經濟責任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人們的要求而不斷發(fā)展,作為驗證受托經濟責任完成情況的審計也相應地產生并發(fā)展了。受托經濟責任按其內容可以分為行為責任和報告責任,行為責任可以分為保全責任、合規(guī)責任、節(jié)約責任、效率責任、效果責任、社會責任等,報告責任是行為責任的連帶責任。對不同行為責任及報告責任的審計構成了不同類型的審計。如對保全責任的審計形成了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組織的財政財務審計、民間審計組織的會計報表審計;對合規(guī)責任的審計形成了財經法紀審計;對節(jié)約責任、效率責任和效果責任的審計形成了經濟效益審計等。

  國內外理論界對受托經濟責任均有論述,或者將其解釋為審計假設,或者將其解釋為審計公設。例如費林特在《審計哲學和原理導論》提出的審計假設中認為:“審計以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或公共責任環(huán)境的存在為首要前提”,“受托經濟責任的內涵太微妙、太復雜、太重要,以至沒有審計,該種責任的解除就無法解釋清楚”。揚時展教授在《審計公設初論》一文中首次提出“會計責任性公設”,蔡春教授提出了“受托經濟責任假設”,蕭英達教授提出了“受托經濟責任公設”。需要強調的是,有關論述中都是將受托經濟責任作為審計假設體系或審計公設體系的組成部分,并未特別突出其特殊的地位。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將受托經濟責任公設從審計假設體系中獨立出來,以突出它的地位,并與審計假設相區(qū)別。

  該項審計公設的意義在于:①說明審計產生、發(fā)展和存在的前提,審計因受托經濟責任的產生而產生,因受托經濟責任的發(fā)展而發(fā)展;②有利于解釋目前已經存在的各種審計類型和將來可能出現的新的審計類型;③有利于說明審計的本質,同時又有利于推出審計假設,進而利于建立完善的審計理論結構。

  三、審計假設體系的構成

  1合理懷疑假設。該假設是指沒有充分理由完全信任受托人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及其載體(會計信息及其他信息人該假設成立的原因是:①由于經濟學中的理性經濟人假設,受托人可能利用占有信息的優(yōu)勢,提供利于自己的信息,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不能完全信任受托人提供的信息;②由于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的存在,可以減少和防止虛假的信息,因此又不能完全否認受托人提供的信息。兩方面的原因說明了對受托人提供的信息應持合理懷疑的態(tài)度。

  該假設的意義在于:①說明審計的必要性;②由此可以推出一些重要的審計概念,如應有的職業(yè)謹慎、恰當的職業(yè)判斷、專業(yè)勝任能力等。

  2可驗證的假設。該假設的含義是,假定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及其載體可以通過收集審計證據,對照審計標準進行驗證,并提出審計結論。其有兩層含義:一是通過收集、鑒定、綜合審計證據,確認經濟責任的實際履行情況;二是對照審計標準,提出審計結論。該假設成立的條件是被審計單位能夠履行經濟責任,會計資料等載體是健全的,審計人員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和成本范圍內獲得審計證據、表達審計意見。同時又不能完全排除被審計單位不認真履行經濟責任,會計核算制度不健全,會計資料等載體存在問題的可能性。

  該假設的意義在于:①由此可以推出審計的三要素,即審計證據、審計標準和審計結論;②由此可以推出審計證據、審計標準、審計風險、合理保證和重要性水平等概念。

  3內部控制有效性假設。該假設的含義是,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可以減少甚至排除錯誤與弊端的發(fā)生。但是內部控制不能防止管理人員的串通舞弊,內部控制自身的局限性也會造成錯誤與舞弊,因此需要假設內部控制是有效的。

  該假設的意義在于:①它是系統(tǒng)導向審計與風險導向審計存在的基礎;②由此可以推出控制測試、實質性測試、審計風險、統(tǒng)計抽樣、重要性水平等概念。

  4保持獨立的假設。該假設的含義是,審計主體和人員在組織形式上獨立于委托人和被審計人之外,并且,在制定審計計劃、開展審計測試和作出審計結論過程中始終保持其實質上的獨立性。雖然,在審計實踐中,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和會計師事務所受誰委托都會影響審計的獨立性,同時也不能排除審計人員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喪失獨立的可能性,但是審計的獨立性是審計取信于社會的最為重要的條件。因此,需要假設審計主體和人員在組織、精神等方面是獨立的。

  該假設的意義在于:①它是審計的立身之本,是審計結論客觀公正的保證;②由此可以推出獨立性、職業(yè)道德行為等概念。

  審計假設圍繞審計公設而提出,是關系審計理論結構建立的基本假設,由此產生審計概念,而審計概念又是制定審計規(guī)范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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