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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財稅處理

2009-12-17 20:54 來源:秦文嬌

  企業(yè)會計報表經董事會等相關部門批準后已經對外報出,如果發(fā)現與上年度有關的應記未記收入,或者有應計未計、應提未提費用等涉及上年度損益的會計事項,在匯算清繳期內和匯算清繳結束后應分別作何處理?現分別舉例說明。

  匯算清繳期內非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

  如果企業(yè)財務報表已經報出,但匯算清繳尚未結束(5月31日前),在這個期間如果發(fā)現上年度應記未記收入,或者有應計未計、應提未提費用等涉及損益的事項,應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進行會計處理。對于以上非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會計上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進行處理。產生的永久性差異,按照“調表不調賬”的原則進行處理,即只在《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上作納稅調整,而在賬務上不作調整。

  例1:宏達公司采用新會計準則,2008年會計報表經董事會批準已于3月10日對外報出,會計賬面利潤為500萬元,所得稅率為25%。2009年4月10日,企業(yè)在填報2008年《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發(fā)現:

  1.公司在2008年6月份接受貨幣捐贈20萬元,企業(yè)全部計入“資本公積”賬戶的貸方。新準則規(guī)定,應計入當期損益,在稅法上應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稅處理一致。

  2.企業(yè)在2008年9月份購入的交易性金融資產,2008年末忘記確認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萬元。新準則要求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稅法不確認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而是在轉讓時再確認,從而形成暫時性差異。

  3.2008年有5萬元行政罰款及滯納金未入賬,會計上應計入“營業(yè)外支出”科目,稅法上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形成永久性差異。

  解析: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以上3項都屬于前期會計差錯,應按照追溯重述法進行以下處理:

  1.調整錯記的貨幣捐贈:

  借:資本公積 20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yè)外收入 200000

  2.調整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公允價值變動 100000

  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10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25000(100000×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5000

  3.調整行政罰款: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yè)外支出 50000

    貸:其他應付款等 50000

  4.假設宏達公司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則2008年匯算清繳時應納企業(yè)所得稅額=(500+20)×25%=130(萬元),企業(yè)已預繳季度所得稅100萬元,則匯算清繳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3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00000

  匯算清繳期后非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處理

  會計法規(guī)規(guī)定:由于稅法上的匯算清繳截止日(5月31日)晚于會計報表批準報出日(一般為4月30日),所以,對于匯算清繳后,上年度應計未計等會計事項的調整,不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不適用于《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應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進行處理。

  稅法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業(yè)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1號)第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應提未提扣除項目,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規(guī)定的企業(y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

  同時,《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也就是說,稅法上對于匯算清繳期后上年度的應計未計費用不允許在發(fā)現年度扣除,但稅務機關為了堵塞稅款流失的漏洞,對于不列、少列等應計未計收入,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視為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應在發(fā)現當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加收滯納金,數額較大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例2:2009年6月20日,稅務機關在對順風公司(一般納稅人)進行的匯算清繳檢查中,發(fā)現如下問題:

  1.2008年11月份,變賣一筆下腳料收入5.85萬元未入賬,但其成本已計入主營業(yè)務成本。企業(yè)所得稅稅率適用25%。

  2.2008年7月購入一條生產線計入了固定資產,但少提折舊3萬元。

  解析:1.5.85萬元下腳料的變賣收入,屬于增值稅的含稅收入,應先補征銷項稅額0.85萬元,計入查補當月(2009年6月),同時要將5.85萬元含稅收入換算成不含稅收入5萬元,計入查補當年(2009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處理:補繳增值稅:

  借:其他應收款或者銀行存款 58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0000

  補繳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2500

    貸:應交稅費——企業(yè)所得稅 12500(50000×25%)

  2.2008年應提未提折舊,屬于前期會計差錯,2009年應進行追溯重述,但是在稅法上,對于2008年匯算清繳后發(fā)現的2008年應計未計費用,視為與2009年收入無關的不合理支出,不允許在2009年稅前扣除,所以對于該項應提未提折舊費用,只在會計上進行賬務處理,不影響2009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0000

    貸:累計折舊 30000

責任編輯: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