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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企業(yè)會計準則的金融衍生工具比較研究

來源: 劉巍 編輯: 2009/06/12 19:15:16  字體:

  關鍵詞:金融衍生工具 會計準則 會計計量

  摘要: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雖然突顯復雜性,但更接近國際慣例,同時也創(chuàng)新了金融會計思維,在實施中存在不少難點。

  一、傳統(tǒng)會計體系下我國金融衍生工具會計理論的局限性

  傳統(tǒng)會計體系下我國金融衍生工具會計理論的局限性具體表現(xiàn)為:

  (一)會計要素內涵排斥金融衍生工具的資產、負債的確認

  在傳統(tǒng)會計體系下資產、負債只對過去已經發(fā)生的交易活動進行確認,不對未來發(fā)生的財務活動進行反映。但是金融衍生工具合約簽訂與交易發(fā)生之間是跨期進行的,即在合約簽訂后的未來期間才發(fā)生交易。這與傳統(tǒng)會計體系中“過去發(fā)生”的原則不符,因而其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不能確認為傳統(tǒng)定義的資產或負債。

  (二)會計計量基礎不能滿足金融衍生工具會計的需要

  傳統(tǒng)的財務會計理論中,歷史成本是計量基礎,以交易中發(fā)生的實際現(xiàn)金流量作為入賬依據(jù),要求會計主體保持歷史成本價值直到相應資產已耗用或負債已經清償為止,而金融衍生工具在確認時只產生了權利和義務,交易尚未發(fā)生,也就無從得到歷史成本。另一方面,衍生交易從合約簽訂到對沖或交割,體現(xiàn)的是一個過程,該過程不再像傳統(tǒng)交易那樣一次歷經一個時點就可以完成。任何一項金融衍生工具,從合約的簽訂到最終交割或平倉都要經歷一段時期,而且其交易市價隨時都在變動。因此,金融衍生工具既無歷史成本又無穩(wěn)定價值,無法按照歷史成本原則進行計量。

  (三)會計報告體系不能在報表中反映金融衍生工具情況

  財務報告以財務報表為主體,而財務報表又以反映過去的、確定的交易事項為主要內容,這是由會計確認、會計計量的特征所決定的。金融衍生工具因在會計要素定義、計量確認等方面與之相悖,必然阻礙了對金融衍生工具信息的充分披露,只能以附注的形式反映。這將涉及對傳統(tǒng)會計理論在會計要素定義、會計確認標準、會計計量基礎以及會計充分揭示原則、財務報表體系和結構等諸多方面進行改革和創(chuàng)新,改革的直接目標是提供金融衍生商品交易決策的有用信息,才能將金融衍生工具按會計要素納入會計報表體系。反映其風險的大小。

  二、新準則體系下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的特征

  鑒于上述情況,2006年到2月15日財政部發(fā)布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企業(yè)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會計準則體系)。新準則體系框架為我國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準則的形成和研究起到了積極作用。主要表現(xiàn)為:

  (一)新體系具有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作用,對具體會計準則的制定起到指導和規(guī)范作用

  新會計準則體系由基本準則、具體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的應用指南三個層次構成。基本準則是綱,在整個準則體系中起統(tǒng)馭作用;具體準則是目,是依據(jù)基本準則原則要求對有關業(yè)務或報告作出的具體規(guī)定;應用指南是補充,是對具體準則的操作指引。基本準則主要規(guī)范會計目標、會計基本假定、會計基本原則、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等,解決了舊會計體系中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之間對會計目標、會計要素的定義、確認、資產減值等不一致、相互抵觸等矛盾,類同西方國家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指導具體準則的制定工作。新會計準則體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執(zhí)行該38項具體準則的企業(yè)不再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由此統(tǒng)一了會計體系。為具體會計準則中的特殊行業(yè)的特定業(yè)務準則的金融衍生會計準則制定找到了依據(jù),金融衍生工具會計要素確認、計量和揭示具有自身的定位。

  (二)新體系修訂后的會計目標為金融衍生會計準則研究奠定了基礎,提供了評價標準

  會計目標的作用不僅在于它是指導準則制定的基礎,更是評價會計準則制定和執(zhí)行情況的衡量標準。原《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將會計目標表述為“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滿足有關各方了解企業(yè)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滿足企業(yè)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但它過于籠統(tǒng),對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沒有什么指導意義。新準則規(guī)定,“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yè)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xiàn)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yè)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反映我國財務會計目標在“決策有用觀”和“受托責任觀”之間的權衡與兼顧,為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準則起到引導作用,雖然金融資產、負債和權益要素不完全符合基本準則資產、負債和權益認定的條件,但是從會計目標的“決策有用觀”角度出發(fā),具有未來性質金融資產、負債和權益要素必須確認,提供確認基礎,使得金融工具會計要素才能夠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三)新體系修訂后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為金融衍生工具計量起到支撐作用

  新基本準則的會計目標與國際財務會計目標趨同,形成“決策有用觀”和“受托責任觀”導向目標,與之相協(xié)調將原來的一般原則改為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強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與內容的完整性原則,保留了相關性原則、明晰性原則、可比性原則、現(xiàn)行企業(yè)會計制度中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重要性原則、謹慎性原則和及時性原則。新基本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趨同。權責發(fā)生制原則作為基礎假設體現(xiàn)在總則中,歷史成本原則體現(xiàn)在會計要素的計量中,取消了原基本準則中的配比原則和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這種質量體系為金融衍生工具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起到支撐作用。

  (四)會計計量屬性空間擴展給金融衍生工具會計監(jiān)管解決了關鍵性問題

  金融衍生工具按照歷史成本屬性無法計量,導致金融衍生工具曾經游離于財務報表體系之外,金融衍生工具在國際金融市場上掀起過一系列風波,英國的巴林銀行、日本的住友商社以及我國上交所的“3·27國債事件”和“中航油事件”,都是因操作衍生工具不當而陷入財務困境,但建立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上的財務報告在這些金融機構陷入財務危機之前,往往還顯示“良好”的經營業(yè)績和“健康”的財務狀況。許多投資者強烈呼吁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重新考慮歷史成本計量模式是否適合于金融機構。為了解決金融衍生工具的會計問題,F(xiàn)ASB從1990年開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準則,與此同時,IASC和英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等國也開始研究制定這方面的準則,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準則包括FA SB發(fā)布的第133號財務會計準則(FAS133,1998)以及I-ASC發(fā)布的第32號和第39號國際會計準則(IAS32,1995和IAS39,1998)。這些準則提出了與歷史成本相對立的公允價值計量會計。金融衍生工具資產、負債初始計量及損益計量上突破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在初始計量、后續(xù)計量和終止計量應當按其公允價值計量。對于大多數(shù)的金融資產來說,公允價值是最適合的計量屬性。

  但是,有下列兩個例外的情況:

  1.對于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

  2.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對金融負債也有下列幾種例外情況: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結清金融負債時可能發(fā)生的交易費用。

  2.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負債,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3.不屬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擔保合同,或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并將以低于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應當在初始確認后按照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和收人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后的余額的兩項金額中的較高者進行后續(xù)計量。

  可見,金融衍生工具一般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但是在特定情況下也采用其他屬性計量,是混合計量模式。修訂后的基本準則新增了會計計量的規(guī)范內容,對重置成本、可變現(xiàn)凈值、現(xiàn)值、公允價值等計量基礎的概念、含義、應用條件等作出原則性規(guī)定。歷史成本之外的計量基礎被逐步引入到會計準則中,其中公允價值計量為金融衍生工具計量提供標準,將表外披露金融衍生工具納入表內核算,加強金融衍生工具的會計監(jiān)管。

  綜上所述,通過對我國新舊會計準則體系進行比較研究,可為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準則建立和理論研究奠定基礎,并可提供理論依據(jù),這將會促進我國金融衍生工具使用規(guī)范,對降低其風險有著積極意義。

責任編輯: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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